美媒根据美国《信息自由法》申请获得美国传染病学专家福奇的数千页邮件内容,时间跨度从2020年1月至6月,披露了福奇在应对美国新冠疫情时的处境
美国的政策决定了,美国的邮件是可以申请曝光的。而在中国的邮箱,不是万分必要,企业邮箱是可以不披露邮件的具体内容
任何政府一旦有了权力,就本能地想回避人民的监督。美国建国190年才制定的《信息自由法》,来之不易。1789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管家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必须在统一出版物上公开政务信息。至于公开的内容,法条话锋一转:行政长官有自由裁定权。谁能想到,这份老古董的法案一“管”就是一百多年。
1945年1月,美联社执行主编库珀在《纽约时报》上发表文章说:“知情权是指人民有权知道政府的运作情况和信息。如果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在任何一个国家,甚至全世界,都将无政治自由可言。”
天不遂人愿。冷战兴起,两大阵营对峙,杜鲁门总统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多次下达命令,封存公务记录、抵制信息公开。
1951年,杜鲁门签发第10290号行政命令,第一次把军事机构的保密制度引入了普通行政部门,他授权行政部门首脑对公共文件进行分级保密管理。只要定为保密的文件,公众一律无权查看,一时间,“保密”之风在政府各部门蔓延。
美国信息自由协会主席沃尔特斯重申:“我们的工作就是要让人民充分意识到以下事实:政府所有的公共记录都属于人民,公务员仅仅是人民的服务人员,而报纸,好比人民的眼睛,帮助人民把公共记录和政府官员置于阳光之下。”协会第三任主席韦金斯坦言:“我们的协会必须挺身捍卫知情权,和限制信息自由的做法斗争。”
对于杜鲁门总统的倒行逆施,知名律师、同时兼任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教授的克罗斯拍案而起。1953年,他出版了《人民的知情权》一书,强调:“公共事务,就是大家的事。人民有权利知道这些事。如果没有知情权,即使在一个民主制度下,人民所能做的也不过仅仅就是投票改选他们的国王罢了。”
只有拥有知情权,人民才能真正拥有对公共事务的发言权。但当时美国的知情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所有行政部门的档案和记录,实际上都处于“准机密”的状态,是否属于“机密”,完全取决于当权者的随心所欲。
“既然是合法的权利,就不能寄望于当权者是否开明或宽容,也不能系于领导人的道德和品质,而必须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克罗斯强调必须修理两个“拦路虎”——《管家法》和《行政程序法》,这两部法律都用模糊的语言规定了政府机关对其文件是否公开具有决定权。
《人民的知情权》一书为美国信息自由运动指明了方向、奠定了框架,被后世誉为信息自由运动的“圣经”。13年后出台的《信息自由法》,基本主张均来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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